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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人员死亡补员问题的批复

温市人复〔2004〕115号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08-11-7 | 查看: 1126 次

平阳县人事局:
    你局《关于在职人员死亡补员问题的请示》(平人〔2004〕29号)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职工,参照《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执行,原在职人员“死亡”可以补员。但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319号令,对《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予以废止。因此,在职人员死亡“补员”这一规定也就随之废止,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职工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复


温州市人事局
     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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