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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温州市高校毕业生预就业工作的通知

温人才〔2009〕13号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10-2-25 | 查看: 4049 次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09届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预就业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9〕44号)精神,现就市区企业申报预就业岗位和毕业生报名参加预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就业工作实施对象 
    2009届温州市区生源毕业半年后尚未就业并在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毕业生预就业工作由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各区人才服务中心配合进行。
二、预就业毕业生接纳单位有关要求 
    1、申报条件:凡市区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预就业岗位的各类企业单位。 
    2、岗位要求: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尽量满足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预就业毕业生接纳单位申报程序及时间 
    1、申报程序:参与预就业的各类企业向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申报。具体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简介;(3)填写《预就业毕业生接纳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经审核确定为预就业毕业生接纳企业。 
    2、申报时间:有参与预就业岗位需求的企业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底前到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报名。
四、申请参加预就业毕业生报名 
    1、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生,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名:(1)身份证、户口簿;(2)失业登记证和报到证;(3)毕业证书;(4)填写《温州市高校毕业生申请预就业报名表》(见附件2)。 
    2、报名时间:要求参与预就业毕业生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底前到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三楼一站式服务大厅5号窗口报名登记。
五、预就业供需对接 
    1、根据毕业生报名登记情况由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建立预就业毕业生报名信息库,并在温州人才网开辟“申请预就业毕业生信息库”专栏。 
    2、确定为预就业毕业生接纳企业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并根据本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要求,通过温州人才网登陆“申请预就业毕业生信息库” 与登记在库的毕业生进行匹配对接。 
    3、经供需双方对接成功的,由企业和毕业生签订《温州市高校毕业生预就业协议书》(见附件3),并于上岗一周内报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鉴证备案。 
    4、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等困难家庭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优先推荐服务。
六、政策支持 
    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预就业毕业生接纳企业按月发放。预就业毕业生接纳企业为预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政府按预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预就业毕业生接纳企业一定数额的促进就业补助。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的高校毕业生预就业期间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预就业毕业生接纳企业促进就业补助,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部分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七、其它事项: 
    1、温州人才网设立“高校毕业生预就业工作栏目”,预就业工作管理、申请促进就业补助办法以及相关表格下载请登陆温州人才网查询。 
    2、联系方式: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地址: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办公楼306室 
    电话:88626607 吴先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010预就业岗位总表

附件:
1、《预就业毕业生接纳企业申报表》
2、《温州市高校毕业生申请预就业报名表》
3、《温州市高校毕业生预就业协议书》
4、《企业申请促进就业补助核发表》
5、《预就业工作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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