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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智力引进: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有关规定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09-6-12 | 查看: 471 次

    一、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3、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5、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6、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7、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8、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学校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须注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内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申请单位设立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专门机构的有关证明;
    3、《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可在浙江人事编制网www.zjrs.gov.cn外国专家栏目下载,填写内容要求打印);
    4、聘请单位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中英文);
    5、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6、法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8、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注:以上全部材料均一式六份,递交时每份材料请按上述顺序排列整齐。
    三、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阶段:
    1、收到申请材料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签收凭证》;
    2、受理材料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否则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合法时,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二)初审阶段:
    1、申请材料受理后,于20个工作日内协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到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
    2、核实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受理机关;
    3、省级受理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征询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写出综合性初审意见,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审批阶段:
    1、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批;
    2、申请单位收到不予行政许可时,60日内可向实施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四、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年检:
    1、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需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有关年检材料(年检报表和年检报告);
    2、年检主要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的形式;
    3、市外国专家局根据自查、互查和抽查的情况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市的年检报告,再由省外国专家局出具有关意见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4、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批复省级外国专家局的年检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2)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3)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4)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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