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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实行评聘分离后工资待遇问题处理的通知

温市人〔2003〕369号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08-11-7 | 查看: 1367 次

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温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意见》(温市人〔2003〕346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实行评聘分离后,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凡被同级资格聘任、高级资格低聘、低级资格高聘的,所在单位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情况登记表》、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书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其中,低级资格高聘的,并附经人事部门备案的材料依据。
    (一)专业技术人员同级资格聘任或高级资格低聘的工资处理。
    1、专业技术人员同级资格聘任的,其工资待遇仍按《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市人〔1994〕110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意见》(温市人〔1999〕2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资格低聘的,根据温市人〔1999〕284号文件,就近就低靠到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档次。
    (二)专业技术人员低级资格高聘的工资处理。
    1、专业技术人员低级资格高聘的,在高聘期间单位可按高聘职务,参照晋升职务变动工资的办法确定其工资待遇。
    2、低级资格高聘期间,每二年一次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调整工资标准等,可按高聘职务调整其职务工资。
    3、低级资格高聘期间取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温市人〔1994〕110号文件重新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其低级资格高聘期间的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二、高级资格低聘、低级资格高聘期间转岗、调离、退休的工资处理。
    (一)高级资格低聘、低级资格高聘期间转岗的工资处理。
    1、高级资格低聘期间转岗的,将低聘时的最后一次工资就近就高靠到新任岗位的职务工资。
    2、低级资格高聘期间转岗的,将高聘期间的最后一次工资就近就低靠到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对应的工资标准档次,再按温市人〔1999〕284号规定确定新任岗位的职务工资。
   (二)高级资格低聘、低级资格高聘期间调离本单位的工资处理。 高级资格低聘、低级资格高聘期间调离本单位的,按其高级资格低聘、低级资格高聘前原任职资格的职务工资,根据温市人〔1994〕110号、温市人〔1999〕284号文件规定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高级资格低聘、低级资格高聘期间退休的工资处理。
    1、高级资格低聘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费处理。 退休时高级资格低聘聘期不满3周年的,其低聘的职务工资可不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仍按本人原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对应的档案职务工资重新确定后计发退休费。
    退休时高级资格低聘聘期满3周年的,其低聘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条件,以本人低聘时最后一次的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本人原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对应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2、低级资格高聘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费处理。 退休时低级资格高聘聘期不满3周年的,其高聘的职务工资不能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仍按本人原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对应的职务工资计发退休费。
    退休时低级资格高聘聘期满3周年的,其高聘的职务工资可作为计发退休费条件,以本人高聘时最后一次的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本人原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对应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三、在职人员退休以后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一律不作为享受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的依据。
    四、解聘、辞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聘任期间解聘、辞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就近就低靠到最低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档次。
    (二)解聘、辞聘专业技术职务三个月后未聘任新岗位职务的,按待岗处理。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规定,待岗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岗期间生活费由本单位决定发给,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离,为完善内部分配提供了有利条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温州市人事局、温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温市人〔1999〕356号、温财行〔1999〕30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真正实现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

 
                                                                             温州市人事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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